协议
成立于2021年10月14日
修订于2024年11月15日
修订于2024年11月15日
住宿条款和条件
(适用 范围)
第一条
1. 本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按本条款规定,本条款未规定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2. 如果本馆在不违反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达成特别协议,则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均以该特别协议为准。
(住宿合同申请书)
第二条
1. 想要与我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必须向我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 宾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宾客人数、性别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住宿费用(原则上按附表1基本住宿费用)
(四)我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在前款第 2 项规定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酒店将在提出该要求时将其视为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签订等)
第三条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但博物馆证明未予同意者,不在此限。
2.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情况下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以内,必须缴纳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请于酒店指定的日期付款。
3. 申请费首先适用于客人应支付的最终住宿费,如果适用第6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则申请费适用于取消费用,然后适用于赔偿金。如有剩余金额,将在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缴纳费用时退还。
4. 如果未在酒店根据同项规定指定的日期之前缴纳第 2 项规定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无效。然而,这仅适用于酒店在指定支付申请押金的截止日期时通知客人的情况。
(无需缴纳申请费的特别协议)
第四条
1. 尽管有前条第 2 款的规定,旅馆可以接受特别协议,在合同签订后无需支付同款规定的申请费。
2. 本酒店在受理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规定的申请费或未明确申请押金的支付日期的,视为酒店已接受前款规定的特别协议的,我会办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时。
(2) 因满房而无空房时。
(3) 认为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为的风险时。
(4) 寻求住宿的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任一情况时。
(a) 《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不公正行为法》(1991 年第 77 号法)第 2 条第 2 项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第 2 条 同条第 6 项;当该人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半成员时,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或其他反社会势力合作。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当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时。
(5) 住宿者有给其他住宿者带来重大不便的行为时。
(6) 明确认定住宿者患有传染病时。
(7)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住宿时。
(9) 符合大分县饭店业法施行条例第 5 条规定的下列情况时。
(a) 因醉酒或其他原因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不便时。
(b) 入住期间有对其他客人造成滋扰的行为时。
(c) 即使住宿客人提出要求,也没有提供住宿清单中所需的信息。
(10) 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提出暴力、威胁、敲诈、胁迫等无理要求,或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或在住宿设施中有类似行为时当它被认可时。
(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1. 住宿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解除住宿合同。
2. 因住宿客人自身原因(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酒店应明确支付申请费的期限(不包括申请费)。住宿客人在付款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将按照附表2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接受第4条第1项规定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接受该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酒店将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3. 如果客人未在住宿当天晚上8:00之前抵达(如果提前指定预计抵达时间,则在该时间之后2小时)且未与酒店联系,酒店将视住宿合同而定。因为已被客人取消。
(本馆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七条
1.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被认为有可能做出或已经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
(2) 当住宿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a) 当该人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准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当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时。
(3) 客人做出给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行为时。
(4) 明确确认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5)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住宿时。
(7) 符合大分县饭店业法施行条例第 5 条规定的情况时。
(a) 因醉酒或其他原因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不便时。
(b) 入住期间有对其他客人造成滋扰的行为时。
(c) 即使住宿客人提出要求,也没有提供住宿清单中所需的信息。
(8) 在卧室睡觉时吸烟、乱动消防设备等或违反酒店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必要的事项)时。
(9) 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提出暴力、威胁、敲诈、胁迫等无理要求,或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或曾有过类似行为时。它被认可了。
2.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费用。
(住宿登记)
第八条
1. 客人须于入住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 客人姓名、年龄、性别、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住址、职业
(2) 对于外国人(在日本没有地址),国籍、护照号码(我们将复印您的护照)、入境口岸和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四)我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房间使用时间)
第九条
1. 客人可以在下午3:00至次日上午11:00期间使用酒店客房。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则除抵达当天和出发当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我们酒店不提供提前入住或延迟退房服务。
(遵守使用规则)
第十条
1. 客人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
1. 本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各地布告栏、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上公布。
前台/收银服务时间:上午 7:00 至晚上 8:00
2. 前项所列时间如有必要,可临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缴纳费用)